(2011)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董丕卿与房斌、孙信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丕卿,房斌,孙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董丕卿。被执行人房斌。被执行人孙信丽。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房斌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房斌在昌邑市交通街525号24幢2单元202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房斌在昌邑市交通街525号24幢x单元xxx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1.64㎡,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兹良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