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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栩与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许汉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栩,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许汉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00-1号申请执行人严栩,系宁波××汉保健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陈华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许汉乔,系宁波××××洗衣机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的(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许汉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74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许汉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天元镇九甲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86、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210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74.64平方米)及其它建筑设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志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