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学田与袁绍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绍军,高学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绍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田。上诉人袁绍军因与被上诉人高学田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田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高学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0元,减半收取211.25元,均由高学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