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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显广与刘某兰、谭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广,刘中兰,谭文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王显广,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兰,农民。被告:谭文福,农民,(系被告刘中兰之子)。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阿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广诉被告刘中兰、谭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广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显广负担。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锁敬伦审判员 芮友启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