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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亚娟、毛子玲,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亚娟、毛子玲,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父母以原告名义为自己购置了房屋,婚后被告多次要求该房登记到其名下,原告未答应被告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加之婚后原告将15万元交给被告管理,在原告急用时才知道,被告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将这些积蓄全部花光,为此夫妻感情每况愈下,且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后无法沟通致双方矛盾不断加巨。且被告从2010年10月至今未回家,虽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努力,但夫妻关系并未好转,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属实,但都是生活琐事。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及从2011年2月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属实。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本应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但近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不能协商解决,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从自身出发,加强思想沟通,多做自我批评,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八月××日书记员 曹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