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路史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史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史飞,外号“小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2011年3月28日因系网上逃犯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史飞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史飞及其辩护人王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1月(农历8月至10月),被告人路史飞驾驶张博租赁的小汽车先后伙同张博、李冰、薛龙、马明(均另案处理)、刘永涛(批捕在逃)等人,流窜河南省卢氏县徐家湾乡及陕西省洛南县三要镇、灵口镇、王岭乡等地作案四起,盗得黄豆、手机、电磁炉、电动机等物,价值人民币365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史飞的家属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57元。上述事实,被���人路史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证人杨1证言;被害人杨2、张某、曹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路史飞及同案犯张博、薛龙等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史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史飞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史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路史飞在共同犯罪中虽属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史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