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显广与刘中兰、谭文福财 产损害赔 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广,刘中兰,谭文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王显广,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兰,农民。被告:谭文福,农民,(系被告刘中兰之子)。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阿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广诉被告刘中兰、谭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广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显广负担。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锁敬伦审判员 芮友启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