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余登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登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920号罪犯余登邦,于贵州省织金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登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登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登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登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登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