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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县锐科化纤厂与宁波宏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锐科化纤厂,宁波宏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象山县锐科化纤厂。住所地:象山县大徐工业开发区。负责人:张素琴,该厂厂长。被告:宁波宏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三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锐科化纤厂与被告宁波宏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锐科化纤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象山县锐科化纤厂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