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敦章与段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章,段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敦章,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段洪亮,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敦章与被执行人段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敦章与被执行人段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牟孝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