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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光文与李金涛、刘锦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文,李金涛,刘锦平,孟彬,王铁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赵光文。被告李金涛。被告刘锦平。被告孟彬。被告王铁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文与李金涛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秦建军提供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