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彬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刘彬,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东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1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彬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