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晖,退休干部。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致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不足月余,被告就对我大打出手,实施暴力。被告疑心太重,从不信任我,稍不顺心,就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邻里男性相互问候,被告都认为我有问题故意给我寻事,恶语中伤,我只好离家出走,在外今年春节放假,我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强行把我拉回家中,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还多次与我娘家人大吵大闹,使娘家不得安生,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因次我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抚教费由被告承担,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为家庭日夜奔劳,并多次讨好原告,其目的是另其支持我多经营,以孝敬母亲照顾小孩。原告多次与户县一有妇之夫电话经常不断,我仍认为他们是同志之间的关系,尽管许多短信已超越了同志范围,我仍认为我们是合法婚姻家庭感情尚好,原告离婚理由不合事实不能成立,我坚决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2月3日生男孩王某甲。共同生活中夫妻发生矛盾,2011年5月18日,原告以夫要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审理中,被告否认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不是有疑心:而是有权过问,出于关心,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的离婚主张未提交充足证据,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的离婚主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穆邦文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