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催字第46号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平,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40×××37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