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行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阜宁县清源自来水厂与阜宁县水务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清源自来水厂,阜宁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5号原告阜宁县清源自来水厂。法定代表人韩立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明华、曹卫华,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宁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局局长。原告阜宁县清源自来水厂诉被告阜宁县水务局水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清源自来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阜宁县清源自来水厂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