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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边平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边平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梁可女,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文江,系公司经理。被告边平槐,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可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边平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尉子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