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崔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崔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杜某申请人崔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杜某、崔某诉被申请人王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在某有限公司存有的卖鸡款8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杜某、崔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在某有限公司存有的卖鸡款8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杜某、崔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半年。需用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