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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爱玲与白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白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张爱玲,农民。委托代理人:胡铭心,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港玲,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小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玲与被告白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玲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爱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