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秀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系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秀勤,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秀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公证处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的(2010)南内证经字第27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2月8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周秀勤所有的PC60-7,机号为DJA00325小松牌挖掘机一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秀勤同意以所有的小松牌PC60-7,机号为DJA00325挖掘机一台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另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公证处(2010)南内证经字第275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翠云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