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丹,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宁陕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农民。2011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崔学印,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丹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共、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丹及其辩护人崔学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叶丹在西安市徐家庄6号一楼洗面房内,为嫖客夏某、王某介绍卖淫女孙某、叶某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叶丹收取嫖资160元,孙某、叶某正准备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介绍卖淫事实,被告人叶丹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叶某、夏某、王某、吕某的证言;被告人叶丹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仅介绍两次卖淫行为,建议对被告人叶丹免于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丹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对被告人叶丹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丹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