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利陈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仇成洋与东营市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光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成洋,东营市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光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利陈商初字第75-1号原告仇成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枫,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冠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光普,男,汉族。原告仇成洋与被告东营市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光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7月10日,被告东营市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商终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及利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立案说明,证明于光普因私刻该公司印章,已涉嫌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利陈商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1年7月19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并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上午8点30分到利津县人民法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仇成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仇成洋负担。审 判 长 王 学 臣审 判 员 薛 国 岳人民陪审员 薛 希 让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照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