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牌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萍,涡阳县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4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489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