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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胡民善与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胡民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3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