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胡民善与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胡民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3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