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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蒋仲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仲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47号原告:蒋仲海。委托代理人:刘壮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叶勤俭。委托代理人:郑素雅。原告蒋仲海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仲海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仲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仲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仲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维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