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路宽、李俊楠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宽,李俊楠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路宽,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无业。2011年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俊楠,又名李岩,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无业。2010年12月31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及其辩护人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路宽单独或伙同李俊楠先后五次在本市西等驾坡通讯店,佯装购买手机,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抢夺手机共10部,共价值人民币3000元。其中,李路宽参与作案五次,价值人民币3000元。李俊楠参与作案两次,价值人民币1630元。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俊楠的亲属已向被害人孔某、周某1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李路宽在西等驾坡村“志诚通讯”手机店内抢夺仿“诺基亚”牌G8型手机及仿“诺基亚”牌6219型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80元。2、2010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路宽在西等驾坡村“万达通讯”手机店内抢夺仿“三星”牌F688型手机一部后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3、2010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李路宽在西等驾坡村“金马电子”手机店内抢夺仿“诺基亚”牌N69型手机两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80元。4、201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在西等驾坡村“锦程通讯”手机店内抢夺仿“三星”牌F688型手机及仿“诺基亚”牌N8型手机各一部后逃走。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70元。5、2010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在西等驾坡村“强辉通讯”手机店内抢夺“IBBK”牌M600型手机、“NCKIA”牌L6型手机、“MOTO”牌i899型手机各一部后逃走。经鉴定,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60元。被害人孔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李路宽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公安人员从李路宽的哥哥处得知李路宽与李俊楠常在一起,遂于2010年12月31日将李俊楠带回调查,李俊楠交代了他与李路宽2010年12月26日抢夺手机的事实,并根据李俊楠交代,将李路宽上网追逃,后于2011年1月13日将李路宽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及其辩护人关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孔某、周某1、白某、耿某、田某、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的供述;4、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路宽、李俊楠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中第四笔、第五笔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路宽一年内抢夺五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俊楠的辩护人辩称李俊楠系从犯,经查,李俊楠在犯罪过程中吸引被害人的注意,骗取其信任,便于趁其不备抢夺手机,参与了实行行为,故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称李俊楠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李俊楠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路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俊楠的亲属在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李俊楠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路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3日起执行至2013年7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李俊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1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30日止)。三、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