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铜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玉珍与铜陵银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珍,铜陵银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赵玉珍,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银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银苑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群,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珍诉被告铜陵银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珍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玉珍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圣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