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应美绿、沈贵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美绿,沈贵民,应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金科,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应美绿,农民。被执行人沈贵民,农民。被执行人应秀青,农民。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应美绿、沈贵民、应秀青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台仙下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应美绿、沈贵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应秀青对被告应美绿、沈贵民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应美绿、沈贵民负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金融系统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6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