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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卫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卫兵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卫兵,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子长县人,住陕西省子长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2011年1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批准逮捕,1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卫兵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卫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武卫兵在本市高新区沙井村一民房经营美容美发店,2011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武卫兵向嫖客谢某、张某2介绍卖淫女张某1、李某卖淫嫖娼,武卫兵在收取400元嫖资后,带四人到附近一招待所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日,武卫兵在美容美发店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卫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卫兵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卫兵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卫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卫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