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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美婷与兰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婷,兰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李美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西安,男,汉族。原告李美婷诉被告兰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婷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秦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同村同组村民,2009年8月1日被告和其爱人以贩煤需要资金为由借原告50000元,并承诺借款只用半年即归还,双方谈好后,原告即借给被告50000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写借条一份,其爱人随即将50000元拿走,到半年期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爱人索要借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不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09年8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被告兰西安向原告李美婷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美婷现金伍万元正2009年8月1日借(借期半年归还)。”该笔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本院的调查材料等据可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业已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借款之后,应当按约履行清偿借款之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西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美婷偿还借款50000元。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故由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石 娟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