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