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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