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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益雅,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甲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新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郑某及其代理人郑益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底通过网络认识,××××年××月被告意外怀孕,2008年双方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在双方的性格、脾气、人生观及生活习惯产生裂痕之际仓促结婚,致使婚后矛盾重重,时有冲突。2009年原告父亲身患恶性肿瘤来杭医治,被告对原告双亲甚是厌恶,不让原告双亲亲近小孩,原告父亲没有结束疗程就被逼回老家,致使双方矛盾激化。2009年10月原告搬离住所,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离。原告在外居住期间甚是挂念小孩,每周必然抽出时间回家看望小孩,为小孩购买糖果、玩具、衣服等无数。但是原告与被告始终无法沟通和解,被告多次阻挠原告回家,甚至把门锁换掉,甚至打110报警原告骚扰,原告感情大受伤害。2010年10月原告再次到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但又被江干区法院以存在感情为由判决不离。原告与被告之间矛盾日深,被告仍然尽一切可能阻挠原告探望小孩。2011年春节后,被告将小孩送往衢州乡下外婆家,原告屡次要求被告提供电话和小孩通话,被告无动于衷,原告已经4个月多没有见到小孩。在经历两次法院诉讼后无法缓和,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能为小孩提供稳定的成长和教育环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2、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郑某辩称,双方经过一年相互了解后才结婚,双方感情良好。只是由于女儿抚养及与原告父母关系问题,产生矛盾,但是是可以调和的,夫妻感情并没有恶化。在分居过程中原告还是回家看望女儿并住在家里的。因此要求法院不要判处离婚,应驳回原告诉请。原告黄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拟证明婚生女的出生情况。3、判决书2份及生效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曾经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判决不予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某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6年底通过网络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及与父母相处等问题常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分别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2011年5月2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如果双方能用心经营婚姻,多做沟通、互相谅解,定能克服困难,携手白头。但是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问题,在矛盾产生时缺乏沟通,以至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最终演变成无法调和的矛盾。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本着挽救婚姻的宗旨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一再希望双方能够修复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依然如故,未能多做努力去珍惜彼此,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至原告本次起诉时,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称不予采信。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黄某乙年纪尚幼,目前在被告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应由被告抚育较妥,原告应负担相应的抚育费。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如婚生女判归被告抚养,要求给予探视权,对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财产问题,因双方均未向法院申报,故本院对暂不处理。据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黄某甲与郑某离婚。二、婚生女黄盈荷由郑某负责抚养教育,黄某甲自2011年8月起至黄盈荷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黄盈荷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黄某甲有权每周探视黄盈荷一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