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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先,李某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57号原告戴某先,男。被告李某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先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戴某先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