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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冉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冉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634号原告冉某。委托代理人田坤,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甲。原告冉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常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判令婚生女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成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愿意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1月6日生一女魏某乙。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撤诉后现仍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愿意改善双方关系,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冉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路晓光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琦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