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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崔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