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崔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