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与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543号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永安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孔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利,临沂锅炉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正苍,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天鸿凯旋城4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郇心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7元,由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