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吴某、张某因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吴某,张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吴某、张某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裁定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曾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