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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李保成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成,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雁民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成。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甲字**号。法定代表人席江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保成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保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3962.5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前往西安市科技路甲字26号和火炬大厦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住址办公,现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从2009年起未参加年检,公司名下的房产均被多家法院进行了查封,本院遂依法轮候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的一套房产。后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辆海马牌汽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上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且长期未发生业务。嗣后,本院又前往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席江宏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查实其已不在原住所地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案款本金为23962.53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3962.5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149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梁 丰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