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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房管站与张宝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房管站,张宝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392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28号。法定代表人马家怀,站长。委托代理人谢桂荣,该站管理组长。委托代理人庞毅,该站房管员。被告张宝明,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南江东里10-4-208/210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4608274314。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房管站与被告张宝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