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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刘某,女,194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被告:杨某某,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