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