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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傅小凤与康昆云、杨志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傅小凤,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于那刚、刘惠阳,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昆云,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志瓴,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凤诉被告康昆云、杨志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两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代理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郭锡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