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弋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晓妹与曹莲花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妹,曹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弋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妹,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曹莲花,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07)弋执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刘晓妹与曹莲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了被执行人曹莲花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莲花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双根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