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芜中刑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7-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沈世银、何小飞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世银,何小飞,曹立志,叶龙,张林,胡旭东,李斌,毕陶俊,程启智,后承保,吴永祥,丁文娟,许传斌,张伟,李俊,黄继权,汪海波,韩松,牛文,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芜中刑终字第0012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世银,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部品仓库大班长,住芜湖市鸠江区,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辩护人常云生,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小飞,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部品仓库小班长,住芜湖市镜湖区,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辩护人夏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立志,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大班长,住芜湖市鸠江区,201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6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辩护人余琪,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龙,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芜湖鸿通公司驻日立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租住芜湖市,201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6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辩护人徐礼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建福,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领料员,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住芜湖市,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辩护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旭东,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系长,住芜湖市,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辩护人何建生、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斌,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小班长,住芜湖市马塘区,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辩护人毛元、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陶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部品仓库仓管员,住芜湖市弋江区,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辩护人朱剑伟,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启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小班长,住芜湖市镜湖区,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辩护人邱铭,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后承保,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芜湖鸿通公司货车驾驶员,住芜湖市鸠江区,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永祥,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大班长,住芜湖市镜湖区,201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丁文娟,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部品仓库仓管员,住芜湖市弋江区,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许传斌,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铜管内作车间大班长,住芜湖市鸠江区,201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小班长,户籍地芜湖市,住芜湖市。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2011年4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小班长,住芜湖市镜湖区,201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继权,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资材课员工,住芜湖市镜湖区,2010年10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汪海波,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部品仓库仓管员,住芜湖市镜湖区,201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韩松,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热交系系长,住芜湖市,201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牛文,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部品仓库仓管员,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住芜湖市鸠江区,201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洋,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2010年9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4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世银、何小飞、曹立志、胡旭东、张林、许传斌、吴永祥、程启智、李俊、李斌、张伟、毕陶俊、丁文娟、牛文、韩松、黄继权、汪海波、叶龙、后承保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鸠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世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小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曹立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被告人叶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被告人张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被告人胡旭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李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毕陶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被告人程启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后承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吴永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丁文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许传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李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黄继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汪海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韩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牛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298290元返还被害单位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沈世银、何小飞、曹立志、叶龙、张林、胡旭东、李斌、毕陶俊、程启智均不服,以各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所起的作用不同、涉案金额中应当扣除增值税部分、退赃、自首及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不准确、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世银、何小飞、曹立志、叶龙、张林、胡旭东、李斌、毕陶俊、程启智以及原审被告人后承保、吴永祥、丁文娟、许传斌、张伟、李俊、黄继权、汪海波、韩松、牛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犯罪事实和原审被告人周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1)鸠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王士平审判员 郑 丰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