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电法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茂电法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011年2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4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四月二十九日(即公历2010年6月11日),被害人崔丽芬与李孟珍两人到电白县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的路边算命摆档找被告人林某算命,林某谎称崔某家有阴魂笼罩,崔某丈夫被仇家作法等叫崔某拿1280元给林某化解,事后再将钱还给崔某为由骗取崔某人民币1280元;到了2010年农历六月二十一日(即公历2010年8月1日),被告人林某与一名叫“亚安”的男人来到电白县××镇军屯××村崔某的家里再以被害人崔某的女儿和媳妇惹了“花煞”为由骗取崔某的人民币3400元。至案发时止,被害人崔某两次共被林某骗取人民币4680元。2010年农历四月二十九日(即公历2010年6月11日),被害人李孟珍与崔丽芬两人到电白县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路边算命摆档找被告人林某算命,林某谎称被害人李某的三女儿被仇家请巫师花7200元作法,其女儿不能活到五月初八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7200元。2010年农历五月份,被害人杨某听邻居崔某说被告人林某算命比较灵,于是杨芬就到电白县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的路边算命摆档找林某算命,林某谎称杨某的女儿被阴魂笼罩,骗取杨某人民币400元作法;2010年六月初,林某以杨某的儿子在外工作不顺利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2560元,至案发时止,被害人杨某两次一共被林某骗取人民币296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辩解,只是借崔某、李某、杨某的钱,没有诈骗。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四月二十九日(即公历2010年6月11日),被害人崔丽芬与李孟珍两人到电白县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的路边算命摆档找被告人林某算命,林某谎称崔某家有阴魂笼罩,崔某丈夫被仇家作法等叫崔某拿1280元给林某化解,事后再将钱还给崔某为由骗取崔某人民币1280元;到了2010年农历六月二十一日(即公历2010年8月1日),被告人林某与一名叫“亚安”的男人来到电白县××镇军屯××村崔某的家里再以被害人崔某的女儿和媳妇惹了“花煞”,林某帮其化解为由骗取崔某的人民币3400元。至案发时止,被害人崔某两次共被林某骗取人民币4680元。2010年农历四月二十九日(即公历2010年6月11日),被害人李孟珍与崔丽芬两人到电白县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的路边算命摆档找被告人林某算命,林某谎称被害人李某的三女儿被仇家请巫师花7200元作法,其女儿不能活到五月初八,林某帮其化解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7200元。2010年农历五月份,被害人杨某听邻居崔某说被告人林某算命比较灵,于是杨芬就到电白县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的路边算命摆档找林某算命,林某谎称杨某的女儿被阴魂笼罩,骗取杨某人民币400元作法化解;2010年六月初,林某以杨某的儿子在外工作不顺利,林某帮其化解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2560元,至案发时止,被害人杨某两次一共被林某骗取人民币2960元。被告人林某的诈骗行径被被害人崔某、李某、杨某揭发后,三被害人林某追讨返还被骗款项,林某无法偿还,就将所骗到���款项写下收据给三被害人作为欠款,定期还清。逾期后林某再无法退还所骗款项,2011年2月3日,三被害人将林某扭送电白县公安局霞洞派出所处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主要内容是:2011年2月3日,李孟珍、杨芬、崔丽芬将林某扭送到电白县公安局霞洞派出所,举报林某利用算命、驱赶鬼魂等方式诈骗其三人钱财。同年2月3日、2月23日立诈骗案侦查。(2)、被告人林某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林某作案时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3)、被告人林某签认的名片。主要内容是:林某开设“祖传算命馆”从事算命、查阴魂等业务。(4)、林某签认的收据。主要内容是:林某诈骗到崔某4680元、李某7200元、杨某2960元后,因无法偿还分���写给崔某、李某、杨某收据,定期偿还。2、被害人崔某、李某、杨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崔某、李某、杨某三人请林某算命,林某以崔某、李某、杨某三人的女儿、媳妇或者丈夫有难,需要作法化解为由,分别骗取李某7200元、崔某4680元、杨某2960元。林某的诈骗行径被揭发后,崔某、李某、杨某向林某追讨被骗款,林某无法偿还,就写下收据给崔某、李某、杨某,定期还清。逾期后,崔某、李某、杨某将林某扭送霞洞派出所处理。经崔某、李某、杨某辨认,指认出林某诈骗其三人的钱财。3、被告人林某供述。主要内容是:其给崔某算她丈夫的命,骗取崔某1280元化解“天祸”,谎称事后归还。又以崔某的女儿和媳妇惹了“花煞”没能生育为由骗取3400元作法化解。给李某算命,以李某的三个女儿被仇人请人做了法,生命有危险为由骗取李某7200元作法化解。给杨某算命,以杨某的女儿被阴魂笼罩,儿子工作不顺利为由骗取杨某2960元作法化解。其骗术被揭发后,因无钱退还就分别某、崔某、杨某收据,定期偿还。逾期无法还清而被李某、崔某、杨某扭送派出所处理。4、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林某分别在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永楼村崔丽芬的家里、霞洞镇霞洞圩十二米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旁的路边诈骗被害人崔某、李某、杨某财物的现场概貌。被害人崔某对被骗的现场照片作了签认。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4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诈骗崔某、李某、杨某财物的事实,有被骗事主崔某、李某、杨某的指证及缴获被告人林某的名片以及被告人林某在诈骗行为被揭发后无法退款而写给崔某、李某、杨某的收据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林某在案中亦作了供认,证据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称只是借款,没有诈骗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林某非法所得赃款1484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崔丽芬4680元、李孟珍7200元、杨芬2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审 判 员 蔡 颜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