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琥珀山庄花园村181栋。法定代表人:李宇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中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7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156元,减半收取91578元,由原告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