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桂某甲、胡某等与桂某乙、桂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甲,胡某,桂某乙,桂某丙,桂某丁,桂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桂某甲,无业。原告:胡某,无业。被告:桂某乙,农民。被告:桂某丙,农民。被告:桂某丁,农民。被告:桂某戊,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桂某甲、胡某与被告桂某乙、桂某丙、桂某丁、桂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桂某甲、胡某以家庭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甲、胡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垂明审判员 靳成贵审判员 汪泽志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