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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桂某甲、胡某等与桂某乙、桂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甲,胡某,桂某乙,桂某丙,桂某丁,桂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桂某甲,无业。原告:胡某,无业。被告:桂某乙,农民。被告:桂某丙,农民。被告:桂某丁,农民。被告:桂某戊,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桂某甲、胡某与被告桂某乙、桂某丙、桂某丁、桂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桂某甲、胡某以家庭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甲、胡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垂明审判员  靳成贵审判员  汪泽志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