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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邹鹏飞与魏振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鹏飞,魏振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邹鹏飞,男性。被告魏振革,男性。本院在审理邹鹏飞诉魏振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鹏飞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杨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