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扎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邹鹏飞与魏振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鹏飞,魏振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邹鹏飞,男性。被告魏振革,男性。本院在审理邹鹏飞诉魏振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鹏飞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杨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