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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姚碧桃与秦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碧桃,秦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94号原告:姚碧桃,居民。被告:秦自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碧桃诉被告秦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碧桃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碧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