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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黄婷婷、王玉波与王玉波、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婷婷;王玉波;王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黄婷婷。委托代理人:高根法。被告:王玉波。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婷婷与被告王玉波、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