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旨明、吴英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旨明,吴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王旨明,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吴英斌,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旨明与被执行人吴英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109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 石 微信公众号“”